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6 23:19:15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协议,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等协商一致后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招标,即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竞投某片土地的使用权,由土地招标小组择优而取;三是拍卖,即在特定的时间和公开场合,在统一编号的应价、竞投在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的活动。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这是因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商业用途,为增强土地使用权的融资作用,使土地使用权资金周转迅速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担保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进行地价评估或者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天内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以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以其抵押时,也适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