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02-18 18:29:15


(一)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的,如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 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