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概述

发布时间:2020-04-18 23:20:15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允诺为他人处理事务者,是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在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任合同有专门的规定。早期的罗马法也有委任、代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对委托合同制度基本上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均对委托契约与代理加以明确区分,一般是在总则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编中专门规定委任契约。

   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的委托合同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如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原经济合同法也有关于代理人代订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专章共18个条文规定了委托合同制度,这应当说是我国委托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与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相比,合同法对委托合同所作的修改、发展和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了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事务的表现形式以及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第396条、第397条、第398条、第400条、第401条、第404条)。

   2.确定厂间接代理制度。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2条)。

   3.确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抗辩权。规定委托人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403条)。

   4.确定了委托费用支付制度。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支付报酬(第405条)。

   5.确定了委托赔偿制度。规定有偿的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无偿的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第406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第407条);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赔偿(第408条);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410条)。

   6.确定了委托合同终止制度。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不宜终止的除外(第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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