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05:37:15


韩文海与韩哈力麦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哈力麦,女,1963年10月8日生,撒拉族,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白庄乡扎木村二社人,农民,住该社35号。
  委托代理人:马德智,男,54岁,撒拉族,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司法局干部,系韩哈力麦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海,又名海力录,男,22岁,撒拉族,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白庄乡扎木村人,现就读于四川省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
  委托代理人:韩成德,男,60岁,撒拉族,,系韩文海之父。
  上诉人韩哈力麦与被上诉人韩文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韩文海于2005年4月6日向循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恢复土地原状;(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韩哈力麦不服原判,于2005年11月3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韩文海、韩哈力麦两家在扎木村“中间场院”内各分得一等承包地一块,之后,韩文海一家除他外其余人均农转非到县城居住生活,韩文海也于2002年考往四川成都就读于西南交大。在第二轮承包中,韩文海和韩哈力麦两家的耕地均未发生任何变更。现两家在“中间场院”的承包地内田埂分界线从北往南一带向韩文海家耕地内明显凹进,经有关部门测量韩文海家耕地面积为1.17亩,韩哈力麦在北测挤占了韩文海家承包耕地0.0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