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中的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20-01-25 04:38:15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现代运输主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构成陆上运输的两个基本运输方式之一。它在整个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公路运输的经营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运输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别。

  包括公共运输业、契约运输业、自用运输业、汽车货运代理。其中契约运输业是指按照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契约运送货物。与之签订契约的一般都是一些大的工矿企业,常年运量较大而又较稳定。契约期限一般都比较长,短的有半年、一年,长的可达数年。按契约规定,托运保证提供一定的货运量,承运人保证提供所需的运力。

  二、责任范围

  (一)承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限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予负责。根据我国公路运输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装完好无损,而内部短损变质者。

  3.违反国家法令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者。

  4.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

  5.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对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坏,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托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托运人应负的责任基本与铁路、海上运输相同,主要包括:按时提供规定数量的货载;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货物唛头标志清楚;包装完整,适于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一般均规定有:如因托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车辆滞留、空载,托运人须负延滞费和空载费等损失。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协定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起见,,简称CMR,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签订。该《公约》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条,就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