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居间人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0-02-11 22:38:15


  居间人存在的必要性

  1.居间人及经纪人的定义

  经纪人和经济活动自古有之。改革开放以后,,经纪人这一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重新活跃起来。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中介人和中介组织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开始引进经纪人制度。

  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国期货经纪人实际上被限制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这一主体范围之内,但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大量游离于主体范围之外的“准期货经纪人”以多种形式在市场中发展壮大起来。200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在期货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期货居间人”这一概念,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独立主体资格,也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司法解释层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事实上,我国的经纪和经纪人概念源于英美法律中的经纪人制度。在英美法律中,经纪人是代理人的一种类型,英美法律中存在各种各样代理人的称谓,如销售代理人、佣金代理人、经纪人等。在一些特殊行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信贷等行业将代理人称之为经纪人,是一种对代理从事交易或处理相关事务的习惯性称谓。他们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接受比较严格的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总体上符合代理人不占有委托人财物,不承担代理行为结果的特征。

  根据中期协2004年5月“期货居间人联合研究课题组”发表的《期货居间人及相关问题研究》的报告,期货经纪人的定义为:期货经纪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期货行业中的居间人是指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充当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的中介人从期货公司提取部分手续费的自然人及法人。

  2.境外期货公司的发展

  (1)历史沿革

  现代期货交易所从其诞生之初,就采用了严格的交易制度和会员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产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只能是改善会员交易制度,对会员的权利进行划分,赋予一部分会员从事代理业务的特权。这种拥有从事代理业务特权的会员就是早期的期货经纪人,大约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

  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受交易制度的限制,寻求代理的期货交易者数量越来越多。于是,一些拥有代理特权的会员便放弃自己的期货交易业务,转为专门接受非交易所会员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依靠收取佣金获得营业收入。这时,他们就变成了期货交易中的专业经纪人,也叫期货经纪商。随着期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人数不断增加,对经纪商的各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单个经纪商已经很难适应这一要求。于是,众多经纪人便组织起来,成立一个专门组织,至此,就产生了专门从事代理业务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FCM,也叫期货经纪行。

  期货经纪公司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会员资格限制和众多投资者这一矛盾,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可以通过经纪公司来参与交易,从而保证了交易所会员的质量,解决了市场活跃和参与规范等问题。而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扩大客户开发范围,在期货市场中逐步形成了介绍经纪人IB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等类似于我国居间人的中间介绍人制度。

  (2)目前境外机构业务发展的主要模式

  ①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

  目前美国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FCM、FB、FT、IB、 AP、CPO、CTA等几种类型。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代理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②其他国家期货市场参与主体模式

  其他原发型期货市场与美国的期货经纪行业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英国的期货经纪中介主要可以分为全能期货经纪商、贴现期货经纪商、介绍经纪商。全能期货经纪商全方位地提供期货期权代理业务、FOREX业务以及场外市场现货与衍生品的交易,同时也开展了电子交易和网上交易,并且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贴现期货经纪商仅接收客户的指令,并在市场上代客户操作执行,不提供交易建议、市场信息以及其他服务,所有决策均由客户自己做出。英国的IB与美国的略有不同,是全能期货经纪商的一种,提供的服务与全能期货经纪公司一样,只是规模往往较小,通常仅致力于期货经纪业务。

  日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金融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一些拥有投行背景的公司;二是一些拥有现货背景的大型企业;三是专业型期货经纪公司。

  在继发型期货市场中,香港的期货市场主要有四类参与者:一是自营商,仅从事自有账户交易;二是经纪商,既从事自有账户交易,也为其他会员代理交易;三是期货商,可从事自有及客户账户交易,也可代理其他会员的经纪业务;四是商品自营商,他们是可交割商品的期货自营商。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四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代理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他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③美国期货市场从业者构成及经纪业务的贡献情况

  截至2008年9月底,美国期货市场共有67743个从业者,其中期货经纪商FCM179家、场内经纪商FB7335家、场内交易商FT1446家、独立执业的IB(IIB)552家、由FCM担保的IB1095家、经纪业务联系人AP53249家、商品交易顾问CTA2534家、商品基金经理CPO1353家。从中可以看出,作为中间介绍经纪业务的AP和IB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占总数的81%。而从业务收入来源分析,美国金融机构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中业务收入来源广泛,但大的机构收入主要来源于代理结算收入、自营(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收入这三部分。

  3.国内期货市场介绍经纪业务现状及对业务贡献情况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局限和期货法规尚未完善,期货经纪人仅以居间人的形式存在。据调查,目前的居间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期货公司招募的外部的居间人,又称兼职居间人;另一类是以居间的形式存在,但实际上从事的是类似美国的CTA或CPO的业务。笔者估计,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上居间人的数量远超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数量,总数应在2万人以上。应该说,期货市场中大部分的客户是由居间人开发获得的,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期货市场中的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市场的,而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市场总量的50%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

  从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发展经历和现状来看,经纪业务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介绍经纪业务又是其经纪业务的核心,欧美等国家已经把居间(经纪)人纳入到从业人员管理中。我国期货市场居间人群体的存在对期货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应从服务于国民经济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扩大从业人员的队伍,改善从业人员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拓宽渠道,建设行业多层次的人才队伍。

  行业的发展需要多层次人才队伍的支撑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近期讲话中强调,要提高对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增长及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定位的认识,期货市场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这一根本大局。姜洋主席助理也指出,期货市场要为国民经济服务,期货公司必须准确把握期货市场中介服务这一基本定位,合规经营,加强风险控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而要发挥相应的功能迫切需要形成行业多层次的人才队伍。

  1.居间人是期货公司直接服务于客户的终端代表

  在国外的成熟期货市场上,经纪人广泛存在于期货市场中,他们是衔接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中介,是期货公司直接服务于客户的终端代表。国外的期货经纪人作为期货公司的员工,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客户的能力,接受公司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时作为客户的授权人,根据客户授权程度不同,代替客户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客户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这种业务范围广、权限很大的经纪人模式会带来许多问题,不适合当前国内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因此,国内的期货居间人应成为期货公司管理和服务终端客户能力的延伸,成为期货公司服务能力的重要补充。

  (1)企业类型的多样性需要熟悉相关行业发展特点的居间人

  众所周知,影响期货品种价格的因素不仅是单个品种的产量和需求,还与产业链上每个环节的供需有关。现货企业的多样性和产业链的复杂性都对期货公司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货公司目前要在公司内部的构架上设置满足现货企业如此庞大需求的正式员工,无论是从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还是从人才的供应来看,短期内都难以实现。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建立熟悉产业链上各类型企业相关业务的居间人队伍,就成为期货公司拓展业务和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当务之急。

  以铜期货为例,金属铜形成了以下产业链:铜矿业→铜冶炼工业→铜加工制造业,与铜相关的产业则包括建筑行业、电力行业、电器行业、家电产业、汽车工业等,在铜产业链中,前一个生产环节的产品是后一个生产环节的原材料。如此众多的产业类型,单靠期货公司内部设置的岗位显然难以承担和胜任相关企业的风险管理及业务服务。因此,建立一支熟悉各行业各产业链业务的期货居间人队伍,是期货公司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制度建设,这样的居间人队伍,自然就成为期货公司直接服务客户的终端代表。

  (2)现货企业地域分布特点需要与企业沟通良好的居间人

  虽然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部的数量来满足国内现货企业分布较散的特点,但这种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分散于各地的现货企业对期货业务需求的时效性。因此,除了上述从熟悉企业类型的角度发展居间人队伍,为不同类型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服务的模式外,期货公司还应根据各产业链密集或产业链重要程度分不同区域培养发展熟悉当地企业状况的居间人,以满足各地企业对期货市场的最终需求。

  仍以铜产业链来分析,国内铜资源的分布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西、湖北、云南和甘肃5省,而铜的主要消费地则在华东和华南地区,此外,在国内其他地区还分布有众多的铜产业链和消费链上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对期货风险管理业务的需求具有时效性,需要期货公司建立一支地域分布广泛的居间人队伍。

  当然,在目前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过于分散的居间人队伍由于缺乏培训、管束和自律,会给期货公司带来纠纷、不利影响和较高的成本,是各公司需要积极思考和面对的。

  (3)居间人是期货公司研究产品的直接推广者

  根据国内目前的市场现状和法律环境,期货居间人的工作责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负责为客户提供期货业务咨询、建议服务,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和策略;负责保持与客户沟通联系,为客户提供金融分析软件等服务;负责维持客户关系,通过与客户沟通,及时化解客户矛盾。未来在期货公司实现分类经营后,还负责对CTA公司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协助销售。

  期货公司因为人员配置有限以及与客户地处两地的制约,不可能及时直接面向客户推介研究咨询产品。而从居间人上述工作职责来看,居间人无疑也是期货公司研究部门直接服务于客户的终端代表,通过他们与现货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服务,能够及时地将期货公司研究产品推介给客户,并可以得到宝贵的反馈信息,便于期货公司提高研究产品的质量和拓展研究产品的覆盖面。

  2.居间人队伍是期货公司营业部销售网络的重要补充

  (1)个人居间人是营业部销售网络的重要补充

  下图是大连商品交易所提供的个人客户主要入市途径示意图,从该图可见,客户来源的主要途径仍是亲友推荐,达4成以上,其中主要是期货公司的居间人利用自己的人脉和朋友圈发展客户;约有3成的客户属于期货市场上的机构推荐的,其中包括了一些类似法人居间人的组织或公司;还有约2成的客户是经过媒体的宣传后进入期货市场的,这主要是期货公司所举办的一些投资报告会以及媒体宣传所起的作用;只有约1成的客户属于期货公司内部经纪人(业务人员)介绍的。

  客观地说,在目前期货市场上,由于一般投资者获取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信息相对有限,使得期货公司与一般投资者较难直接联络沟通缔结期货合同。而期货居间人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能缩短投资者与期货公司选择的时间成本,为交易双方提供订立服务,有效缓解了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提高了双方的缔约成功率。因此,在期货公司的营销策略中,期货居间人应该有其重要的地位,居间人显然是期货公司营业部销售网络的重要补充。

  个人客户主要入市途径

  首先,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有大量的专业机构和人士向投资大众推销和介绍期货投资和期货品种,而市场日趋复杂且规模不断扩大,为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和专业化分工提供了条件和空间,从而产生了专司介绍、招揽客户的中介人,他们的出现有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效率的提高。

  其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促使部分中介结构选择了低成本、小规模的运作模式。

  第三,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的多样化投资需求,纷纷向其他金融行业延伸。尽管混业经营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但各国仍然在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建立了严密的“防火墙”,行业进入成本仍然较高,而介绍或居间制度为这些机构提供了相对较低的介入成本。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股指期货诞生以后,证券与期货市场的联系空前密切,证券期货市场的融合对这种介绍或居间制度的需求更加强烈。

  (2)机构介绍是营业部机构客户营销策略的重要一环

  从期货市场发展和扩张的角度出发,期货公司在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应大力发展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为主体的机构合作业务。

  下图是大连商品交易所提供的机构客户主要入市途径示意图,从图中可以看出,约有1/3的机构客户是通过业内企业交流的模式进入期货市场的;约有3成的机构客户是通过期货公司的产品推介会、策略报告会的方式认识期货市场,然后进入期货市场的;另有2成的机构客户是通过相关企业的交流进入期货市场的,这主要是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交流模式;只有1成的机构客户是通过期货公司内部的经纪人(业务人员)发展的;通过媒体宣传进入期货市场的机构客户不到1成。

  机构客户主要入市途径

  (3)居间人制度已经成为期货公司重要的营销模式

  通过居间人开拓市场、介绍客户,仍然是期货经营机构的一个重要营销渠道。有数据显示,居间人开发的客户权益占公司客户总权益30%以上的公司大约占市场总份额的60%以上。目前,期货公司大多制定了居间人管理办法,明确了居间人的身份、地位、居间行为规则、委托规则及法律责任,但在具体条文中各公司执行的差异较大。为了避免居间人形成表见代理,造成客户与公司的纠纷,大多数公司都制定了居间人确认书或在《居间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提示条款。目前,国内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正在由无序向有序转变。

  3.居间人群体是行业多层次人才体系及多层面市场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市场体系里,期货市场以其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特性,通过商品的标准化提升商品生产的质量;通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同向波动特性,为生产、消费企业提供避险的工具;通过未来的价格预期,为国家及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支持提供帮助,进而服务于国民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期货市场这种服务于国民经济和产业经济发展大局的定位,为期货公司构建多层次的服务人才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

  从目前期货市场情况看,期货专业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是老人多、新人少。期货市场已在中国市场体系中变得不可或缺,期货业需要大量专业人才,而金融市场的人才培养规律是5年一个周期。目前行业仍处于2002年以来的一个新的培养周期中,能够对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人才还不多。随着市场的发展,期货行业不仅需要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的研究和设计方面的人才,更需要大量能够将期货公司与现货企业联系起来的专业市场营销队伍和居间人队伍。

  从大的框架来看,期货公司的人才结构为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和市场开发人员或营销人员。目前,国内期货行业的营销人员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期货公司从事市场业务的从业人员,如客户经理、客户代表等。这类人员一般是期货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公司员工的薪金及福利待遇,其主要职责是招揽开发和服务客户,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特定的咨询服务,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二是与期货公司签约的外部期货市场辅助人员,也就是目前所谓的居间人。他们一般依附于一家期货公司,双方关系较为松散,与期货公司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一般无底薪。居间人的报酬主要是从其介绍或代理的客户买卖佣金中提成。

  三是相对独立的期货经纪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网络,依托于一家或多家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策划、代客理财,甚至发起设立“私募基金”。他们充当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中介人,从期货公司提取部分手续费或与客户协议利润分红以获得报酬。

  此外,从期货公司的业务流程上看,期货居间业务存在于前期客户开发阶段,具体内容是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客户与期货公司确立合同关系的过程及后期的合同执行阶段,由于许多具体的业务客户无法直接完成,大量的客户代理人应运而生。客户代理人主要可划分为授权开户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账单确认人等。

  在众多企业对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有所了解但又不知如何建立企业套期保值机制的情况下,居间人与企业客户“面对面”交流,有助于企业对套期保值更深入地认识和了解,从这个角度看,期货居间人可以弥补期货公司开发及咨询力量的不足。

  我们认为,国内期货市场已具备了积极稳妥发展的现实基础,为国民经济提供更好服务的时机已经成熟,大力发展居间人队伍,能够促进国内企业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和能力的提升。

  客户是经纪公司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或居间人则是客户来源的重要保证,高绩效的经纪人团队能将经纪公司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生产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可见,期货居间人不仅是对营业部销售网络的重要补充,也是期货市场多层次人才体系及多层面市场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期货公司营销具有重要作用。

  4.居间人往往是行业金融创新的先行者

  (1)居间人是行业金融创新的先行者

  从证券和期货业发展的历史看,经纪人或居间人往往是行业金融创新的先行者,这点不仅体现在居间人个体行为上,也反映在期货市场居间人制度建设和期货公司业务模式的发展历程中。我们以美林证券的经纪人制度发展历程来分析证券(期货)经纪人营销机制的创建和发展所体现的金融创新对市场的推动和影响。

  美林的FC模式是一套非常成熟的经纪人制度模式。如今,美林拥有超过1.6万名经纪人,网下服务仍是其主要的经纪业务模式之一,显示了FC模式的强大生命力。美林在客户服务方面主要采取大客户战略,在佣金制度上推行年费制度,在服务产品方面推出“综合性选择”系列产品,这些措施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为FC模式的运作搭建了一个完整的平台。

  从2000年开始,美林不再接受10万美元以下的客户开户,并计划在2-3年内将这一标准提高到25万美元。开始推行这项制度时,美林遇到了较大的阻力,但事实证明,美林的大客户战略是成功的。

  美林一直鼓励FC引导客户使用付费式服务,在佣金收取制度上,美林推行年费制度,一般按客户资产的1%-1.5%按季收取。FC还可以根据收取年费的不同标准,为客户提供不同级别的顾问服务。

  美林于1999年6月1日正式推出“综合性选择”服务系列产品,即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分成5个不同的级别,按不同的标准收取佣金。“综合性选择”服务战略的推出,使美林成为一个金融服务的超级市场,真正做到让客户选择其所需的产品,选择其所需的各档次的咨询服务以及选择其所需的交易方式。

  此外,美林证券在经纪人制度建设方面还实行了两项金融创新:调整营业部的组织架构,实行众多FC和少数管理者的架构形式;推动FC的招聘与培训,招聘大学毕业生为销售学员和建立销售培训学校。

  (2)居间人的金融创新能够提升期货公司差异化服务的水平

  在国内市场,证券和期货公司早年主要通过硬件技术创新来吸引客户。随着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带来的是越来越少的客户、高昂的运行成本、客户(非核心客户)流动的加剧,技术投入的边际效益每况愈下。导致这样一种技术创新边际效应递减的原因是,纯硬件技术方面的创新短期内都会被市场竞争对手所复制。因此,鼓励和推动居间人或经纪人进行金融创新,就成为证券和期货公司发展业务的重要内生动力。例如,通过招聘和培养高水平的居间人或经纪人队伍,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他们进行金融创新。由于这类创新都是基于某个居间人或居间人团队和机构居间人所掌握的不可复制的经验和技术,因此,公司对类似业务发展的投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产生边际效应递增的效果,从而刺激证券和期货公司推动创新的积极性。而期货居间人出于自身生存的考虑,也有不断创新的压力和动力。显然,基于居间人服务客户方面的金融创新,能够提升期货公司差异化服务的水平,改变国内期货公司服务同质化的局面。

  (3)居间人是企业金融创新理念的传播者和金融创新机制的推动者

  随着各方面认识的逐步提升,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期货公司都对以下两个问题形成共识:一是期货市场的功能就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大局;二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期货业和期货市场的结构体系和分工定位越来越清晰,尤其是对期货居间人的市场地位和作用将有全新的认识和法律定位。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积累,,政策思路趋于稳定,。从政策层面看,期货公司作为市场服务中介机构的明确定位,为居间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居间人应更多地承担为现货企业传播风险管理理念和推动企业金融创新的职责,这既是我国期货业和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期货市场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必然选择。

  现阶段居间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案

  1.现阶段居间人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居间人自律性不强,短期行为严重。,全行业对居间人没有完善的法规制度,。同时,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也导致居间人的自律性不强。

  第二,部分居间人诚信度不高,声誉较差。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部分期货经纪人的败德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期货市场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造成了延续至今的后遗症,在投资者心目中造成居间人诚信度不高、形象较差的印象。

  第三,居间人业务素质、文化及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隐瞒身份,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误导客户。有些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损害了期货市场的整体形象。同时为了在争夺客户时处于有利地位,以低手续费作为营销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在期货市场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容易引发客户纠纷。少数居间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私下代理客户交易,有的甚至出现了恶性炒单或透支交易,损害了客户利益,从而引发各类期货纠纷案件。有的居间人利用期货公司的管理漏洞,损害公司利益,败坏了期货行业声誉。

  2.居间人问题可通过有效疏导措施来解决

  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推动期货市场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国家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尚未形成相应的规定,在居间人资格认定、市场准入、行为规范方面仍存在空白点。客户对居间人群体的认识还较为模糊,期货公司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迫于竞争压力在实际执行中有时并不严格。目前要消除这一行业灰色地带,必须规范引导期货居间人队伍。,我们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居间人相关法规亟待明晰。

  首先,我们可借鉴证券经纪人管理新规,依据期货行业的特点,制定并出台《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有了统一的规范,不仅能从整体上对居间人的败德行为进行约束,从根本上解决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问题,还能在居间人中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使其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其次,,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居间人自律性规则,内容应涵盖资格考试、资格核准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建议如下:

  制定统一的居间人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①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②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③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行为;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禁止从事向客户提供融资的活动。④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居间人佣金标准,禁止居间人在不同地区之间或在同一地区不同期货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⑤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⑥明确居间人的法律责任。居间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居间业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中期协负责建立自然人居间人数据库和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对居间人的资格情况、诚信情况、奖惩情况等进行统一公示。

  居间人应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统一进行资格管理,中期协可委托各地期货业自律组织对各公司相关居间人进行常规管理。在全行业形成居间人资格的审查备案制,申请居间人资格者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并规定居间人相应的禁业条款。相关资格由签署居间协议的期货公司申请报备。实现注册登记、档案管理、资料共享,让期货公司能够通过官方渠道查到期货居间人的资格和奖惩情况。同时可采取居间业务资格的审核领证年检制度,提高居间人的违规成本,一次违规数年内不得执业。

。主要包括:向期货公司采集当地居间人的执业情况、诚信情况,在协会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并报中期协;组织居间人进行执业技能、法制、诚信教育等方面的培训;核查针对居间人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中期协;问题严重的,还应报当地证监局备案等。

  第二,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应加强行业的培训教育及引导,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统一居间人准入标准,促使居间人的综合素质与行业发展相适应,提高行业诚信度。

  第三,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居间人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居间人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授权各地行业协会采取责令改正、、;中国期货业协会具体负责对居间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接受协会有关居间人纪律惩戒决定的报告备案。

  第四,居间人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应与行业诚信文化相一致。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诚信文化,诚实守信是企业立业之道、兴业之本;塑造期货行业的诚信形象,要从期货公司做起。中期协和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居间人开展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教育,强调居间人在开发市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行业准则,避免手续费低价竞争,对客户诚信,坦诚相待,维护客户权益,树立个人诚信形象,构建诚信和谐的生存竞争环境。唯如此,才能为期货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