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忠实尽力义务

发布时间:2020-12-23 04:13:15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价值、最及时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标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以上这些忠实的义务,反而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作虚假介绍,或者是与一方当事人事先串通好,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居间人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而且还应当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  居间人还负有尽力义务,其应尽力促进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摆出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居间人应促使买卖双方就价金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