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第三人主张权利,保管人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13:48:15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由于第三人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请求扣押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所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主要指第三人认为该保管物属于他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

  所谓财产保全,,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93条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谓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的措施就保管合同的保管物而言,主要是强令交付,即强令将保管物交付所有权人,,再转交给所有权人。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财物,。。,而将该财物存放在丙处,由丙保管。,强令丙将财物返还给乙。这以后丙当然不再负有向甲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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