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证据需充分

发布时间:2019-08-26 20:24:15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0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发生矛盾,2009年5月被告董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蔡喜梅以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为由,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庭审中,原告蔡某提供了证人蔡爱民、蔡春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晚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但被告以二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为由,不予认可,而二证人确与被告有亲属关系。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0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发生矛盾,2009年5月被告董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蔡喜梅以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为由,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庭审中,原告蔡某提供了证人蔡爱民、蔡春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晚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但被告以二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为由,不予认可,而二证人确与被告有亲属关系。

  二、律师意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发现被告董某与其她异性共同居住,被告以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被告董志学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充分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

  三、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