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约定的加工承揽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17 21:09:15


  2004年7月,原告被告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所接工程的门窗安装,安装完毕后即结清工程款。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只给付了小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

  在庭审中,被告称,从来不认识原告,更没有把工程包给原告。

,双方虽然为口头协议,被告又矢口否认,但通过被告承包合同标的主体、人证、物证及法官对现场进行勘察,原告提供的图纸与现场门窗尺寸一致等,形成了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存在的证据链,从而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存在,故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

  法官提醒公民:本案的原告、被告因为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使被告有机可乘,试图赖帐。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以双方签字的书面形式确认合同,以便遇到纠纷时,用直接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出现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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