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18:29: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相忠,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改华,女。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新伟,男。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安辉,男。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相忠、王改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新伟、原审被告王安辉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溧民初字第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溧民初字第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