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发布时间:2019-08-31 03:16:15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会逾期的承诺,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二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对第二种情况的处理应与第一种相同。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就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影响到要约人所希望从合同中应取得的期限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认定该承诺当然有效,从而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这时,要约人有权决定该承诺的效力:要约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承认该承诺有效;也可以不对该承诺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不产生效力,而成为新要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要约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