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08 23: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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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背后蕴藏着不同法理涵义

  本案一审经办法官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胡林蓉对记者说,本案主要问题是双方对“通知”的性质产生争议,在合同法中,有很多条文涉及“通知”,但背后各蕴藏着不同的法理涵义,这是我们判断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的准确依据。因此,从法理层面对本案中的“通知”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将有助于准确理解有关法条的法律原意及随后的正确适用。

  现实生活中,虽然签了合同,但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得到执行,其结局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能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不履行了,要不要跟对方说一声?这就涉及诚实信用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交易双方互为尊重、互为信赖。在交易的不同阶段,交易当事人都有对那些构成交易本质或者交易基础的事实的存在或变化负有通知的义务。在合同签订时,有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等;合同关系终了时,也有各种通知义务,如通知履行完毕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也应当承担通知的义务。凡此种种,在英美法上将其称为“披露义务”,在大陆法上称其为通知义务或告知义务,为附随义务之一,它几乎伴随交易的全过程。

  因此,在经济交往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诚实信用并贯彻于各自的交易行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

  但是,这样的约定是否导致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呢?

  问题的答案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的,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道而驰和规避法律的嫌疑。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通知虽然如此重要,但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通知的合同性质,通知义务不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义务,因为合同义务由很多诸如交付、质量等多种义务构成义务群;同时,一般情形下,通知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群中的核心义务,因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给付,实现利益。除给付以外,尚有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也包括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他义务。

  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效力,无论在合同的哪个阶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他义务,尤其主要合同义务。

  提前解除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知义务的主要价值及作用是,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而保护有关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失。因此,通知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或者在主给付义务没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时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前者为通知义务的辅助功能,后者为保护功能。

  在本案中,必旺公司按照约定,提前一个月履行通知义务,告知银恒公司解除合同,让银恒公司有个时间上的安排,考虑如何处置房屋,是自己使用还是继续招租,这就体现了“通知”对银恒公司可能因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损失的保护功能。

  同时,由于本案的《写字楼租赁合同》没有就必旺公司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本案必旺公司就解除合同已提前一个月通知银恒公司,况且银恒公司至今无法出租讼争房屋与必旺公司的违约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将必旺公司所交付的押金作为其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较为公平合理。银恒公司主张必旺公司应承担直至讼争房产再次出租之日之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规链接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