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9-09-01 0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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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相关知识:

  什么是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追收非正常收人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应当予以追回并将其纳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进行追收、竹理人向上述主体主张追收不以诉讼为限,若行为人拒不缴纳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即为追收非正常收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