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经调解获得交强险理赔

发布时间:2021-03-23 06:21:15


  导语:某某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持有B2驾照驾驶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一死一伤。赔偿受害人235000元后,提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无照驾驶”为由拒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交强险理赔

  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某某市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部分

  本案所涉及原告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是否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内的问题。

  一、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和驾驶这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无证驾驶的定义: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作无证驾驶处理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申请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必须通过申请、考试和发证这三个必经的法律程序。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提出申请,经过培训,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准予驾驶某一类型机动车的法律凭证。由此看来,没有通过这三个法律程序必然属于未取得驾驶证资格。

  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指驾驶超过驾驶证载明最高准驾车型的行为。

  通过这三个法律概念的对比,我们应该看到,无证驾驶的概念包含有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和与准驾车型不符这两个概念,但绝不是相互互用的概念,因为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和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有着截然的不同。

、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该答复很明显的表示正因为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形式上又不同于无证驾驶,所以才会按照无证驾驶来适当从轻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根据这两条法规的规定再来比照《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我们明确的看到立法本意,那就是“未取得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在法律上有各自的概念和不同的处罚程度。

  综合以上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证驾驶和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有着概念和处罚上的区别。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某某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的行为属于交强险不予赔偿的范围。

  首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支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之规定并不能无法律依据的延伸到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该条例并没有规定将与准驾不符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其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保险合同条款之垫付与追偿部分第九条第一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抢救费,这个约定与本案原告驾驶员的行为并没有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履行关系。该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其中并不包括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相反,被告所提供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这两者商业保险条款里责任免除部分将“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驾驶的被保险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车型不符”作为其中一种免责情形。这说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中支公司明显知道按照交强险保险条例之规定,与准驾车型不符不属于交强险保险条款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