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 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发布时间:2019-08-13 09:52:15


用工主体 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北京某装饰公司承包了北京某大厦的装修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后李某雇佣了王某为其进行装修,2008年4月1日,王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从高梯上摔下来,导致右大腿骨折,住院期间,李某为王某缴纳了住院押金,但某装饰公司以王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后,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某装饰公司与其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确认,装饰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装饰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装饰公司虽否认其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均认可装饰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李某,王某为李某雇佣的人员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王某形成雇佣关系,还是王某与装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该条的规定明确限制建筑工地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意图,更加进一步保障了受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说法:
建筑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不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