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需证件和材料

发布时间:2019-09-19 00:01:15


  本文介绍登记离婚所需证件和证明以及起诉离婚所需材料和证据。

  登记离婚所需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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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起诉离婚所需材料

  1、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起诉时仅需要提供复印件,开庭审理时方须提供原件质证);待分割财产的有关证明(如房产证等。当然不涉及分割财产时不需要提供);财产分割时原告应多分、被告应少分的相关证据。

  2、费用问题。应当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当然自己打官司,只牵涉到诉讼费和自己的交通费、材料费等支出。诉讼费的交纳标准简而言之是这样的:(1)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增交诉讼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