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07 19:04:15


  2003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广东yy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yy公司将对桂洲公司的9笔债权转让给xx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此约定对yy公司与xx公司具有约束力③。

   试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管在目前的诉讼环境下,当事人往往会想尽办法来"选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①的管辖缺乏明确的规定,故当事人往往会以债权转让为手段,。因此,有必要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进行探讨②。

  一、,当事人是否受该约定约束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主体不同,可分两种情况讨论:

  1.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为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

  2.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与受让人签署,债务人并未参与。在此情形下,根据受让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1)若受让人起诉债权人,该协议管辖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案例1:2003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广东yy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yy公司将对桂洲公司的9笔债权转让给xx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此约定对yy公司与xx公司具有约束力③。

  (2)若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该协议管辖对其没有约束力。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受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所做的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与受让人,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因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能替第三人设定负担,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

  (3)受让人能否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该问题表面看似乎与诉讼管辖无关,实际上关系巨大。如果受让人能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又有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种局面,即债权人想在哪里起诉债务人就可以在哪里起诉。因为,他只要通过债权转让,由受让方将自己列为被告,。即使协议管辖无效,。在目前管辖权争夺激烈的现实情况下,有谁能保证没人打这种主意呢?

  案例2:安徽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与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后双方发生付款纠纷。北京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承德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公司"),。现承德公司以不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将安徽公司、,立案④。

  上述案件中,。我们认为,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缺乏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的合理解释,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况下,受让人要么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么向转让人主张撤销转让行为,两种主张不能合并审理,受让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受让人并没有向债权人提出独立的主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也是支持原告的诉称的。在债权人为第三人的情形下,。

  二、,受让人是否受该约定约束

  关于该问题的两种意见在(2000)经终字第48号"中国xx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辽宁渤海xx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⑤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1998年8月10日,中国xx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xx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合同,约定xx公司供给河南公司氧化铝,河南公司供给xx公司铝袋。该合同第5条约定了仲裁条款。1999年10月2日,xx公司又与辽宁渤海xx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xx公司与河南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xx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同日,xx公司拟函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河南公司。同月12日,xx公司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及该两份文件的邮寄送达证据进行了公证。1999年10月8日,,请求判令河南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偿还债务。

  河南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河南高院提出管辖异议。:辽宁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河南xx金属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公司又对河南高院的管辖裁定提起上诉。:依据xx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

  虽然该案解决的是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据此亦可认定,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同样有效。该意见也可以从司法解释得到证明。,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故该约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束力。后虽经债权转让,但债务人可据原合同管辖约定对抗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