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背书

发布时间:2019-08-23 19:46:15


  在CIF交易条件下,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时,在提单转让的同时,在保险单的正本及第二联的背面应背书(Endorsement)签章,将保险单的权益转移给单据持有人。单据持有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背书转让事先无需通知保险人,但转让形式取决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1)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

  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公司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的名称。 当来证没有

  明确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2) 记名背书

  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 THE ORDER OF…BANK”或“ENDORSED IN NAME OF…”,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即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或“ENDORSED IN NAME OF…”的字样。 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3) 记名指示背书

  当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NEGOTIABLE FORM ISSUED TO THE ORDER OF…”, 即规定使用记名指示方式背书。在制单时,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THE ORDER OF…”,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

  (4) 无需背书的情形

  若信用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WHOM IT MAY CONCERN”(被保险人为中性名称)或“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BEARER”(保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则保单无需背书既可转让。当被保险货物损失(承保范围内)后,保险单的持有人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