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31 05:40:15


  核心内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特点也大大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200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劳动报酬为60元/小时。工作至2009年10月20日,孔某向S公司提出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S公司表示拒绝,孔某遂诉诸劳动仲裁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非全日制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常,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也有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特点也大大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准则,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

  因此,本案孔某作为典型的非全日制员工,其虽未与S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S公司的做法并未违法,因此无需向孔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