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

发布时间:2019-09-27 19:58:15


  核心提示:该案诉争焦点:一、系争保险单中免责条款是否属格式条款;二、免责风险“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应作何解释?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甲公司为乙公司等被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在承保内容中明确“偷盗、提货不全、提货不着”属承保风险,但“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属免责风险。

  2008年9月至10月,乙公司在承运案外人丙公司货物时因乙公司工作人员偷盗,货物多次发生短缺。同年10月2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请求其启动理赔程序,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所受损失系因该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所致,属于双方约定的“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免赔的范围,拒绝理赔。

  2008年11月,乙公司向丙公司作出赔偿。2009年3月,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保险事故损失二十二万余元。

  案例选送:

  诉争焦点

  一、系争保险单中免责条款是否属格式条款;二、免责风险“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应作何解释?

  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保险金人民币二十万余元。

  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案分析

  一、关于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投保单和保险单的主要文字均由保险人事先拟制。但无法据此认定,保险合同内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一般来说,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定型化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文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提供;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条款提供人在订约时处于优势地位;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