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30 23:40:15


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
(1)无权代理而订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因为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2)本人的承认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此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在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时,若本人已经知道此种情况而不作否认表示,表明本人具有允许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意思,同时,第三人据此也可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完全代理权。所以,对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本人已同意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本人事后亦不得拒绝承认此种行为的效力。

(3)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催告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其行使应具备如下要件:①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②要求本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相对人提出的期限不合理,则不能使催告发生效力;③要求本人明确作出是否承认的答复;第四,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在此情况下,可认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回权。所谓撤回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撤回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而撤回。如果本人已经作出了承认,那么无权代理行为已经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再撤回。②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如果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则表明相对人具有恶意,法律自无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而允许其享有撤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