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理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30 14:36:15


  核心提示:代理合同的效力如何判断?代理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与当事人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无效。小编透过一则民事纠纷案例,从诉讼代理合同的范畴;公民代理合同效力的审查标准以及公民代理有偿法律服务效力的认定这三个要点为大家介绍最新代理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案情回现】

  被告黄康英与案外人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刘某拒绝履行该判决,。

  2013年3月28日,被告黄康英委托原告杨典朋代理其与刘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并与原告杨典朋签订了执行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康英与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时,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车旅费等费用3000元;逾期支付的,被告按日支付给原告1%违约金

  该案于2014年5月初执行终结。2014年6月6日,原告杨典朋从被告黄康英处获得1500元代理费。同月12日,,要求被告黄康英支付车旅费等费用共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

  【裁判要旨】

  不符合法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与当事人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无效。,以规范民事诉讼代理秩序。

,原告杨典朋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体资格,与被告黄康英无亲属关系,,故原告杨典朋不具有诉讼代理的从业资格,其与被告黄康英签订的执行代理合同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执行代理合同合法性不予确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告杨典朋主张其在代理执行案件中,产生费用合计人民币2400余元(票据57张),对于每一张票据的用途或者开支时间原告不能作出具体合理的说明,其主张的代理费用开支事实的真实性不能成立。据此,:驳回杨典朋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典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1、诉讼代理合同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民事诉讼代理合同的法律依据。至于民事诉讼代理合同是否包括执行程序中的代理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编排体例中将执行程序列为该法的第三篇,列在第二篇审判程序之后,故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内容之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执行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所以,本案中杨典朋与黄康英签订的执行代理合同属于民事诉讼代理合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