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登记地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05:47:15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知法懂法了,,,离婚案件是最常见的案件之一,,那离婚案件登记地管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登记地管辖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

  二、离婚管辖受理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三、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3、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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