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8 13:44:15


  核心内容: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份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以供大家参考。

  上诉人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9月9日,因原审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2009年11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人广州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凯江,被上诉人秋加措、真知的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原审被告四川B连锁公司、四川B公司、新会佩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因该公司与被上诉人秋加措、真知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