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地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3 03: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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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在2010年1月31日到期,在2009年12月31日我接到人事部门的通知说从2010年2月1日开始我的工作地址将从上海市区转到上海郊区松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如果不同意这个变更,将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的上班路上时间从2个小时变成至少4个小时,公司没有任何补偿。还有一点是我已经与公司签了从2008年开始的2个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要续签这个合同的话就一定要是不固定期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可能是为了逃避与我签不固定期劳动合同而采取这种方法来逼我主动放弃。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为违规。谢谢!

  律师回复解答:

  员工有权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