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费时6年讨回社保福利

发布时间:2020-06-17 20:14:15


  出租车司机只是出租车公司的普通雇员,和其他任何公司的雇员并无两样。但现在的事实是,出租车司机每个月要缴纳高昂的份儿钱,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修车费等等,这些都需要出租车司机自掏腰包。

  因为劳动力过剩,使得出租车公司越来越有话语权,反正就得交这么多钱,你不想干就走人,有的是人等着干。

  法律界人士建议,出租车应该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就像公共汽车公司或是地铁公司一样,让出租车司机也能享有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

  近日,王xx和其他二十多名出租车司机拿到了出租车公司为其补交的共计三十多万元的社保补偿款项。

  当王xx见到《xx日报》记者时,难以抑制自己激动的心情:“从2004年开始我一直在为此事奔波,总算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但出租车司机社保难以落实,已是一个长期而且普遍的问题。

  “我一方面庆幸问题能圆满解决,另一方面,我也感慨,。”王xx说。

  社保部门决定书遭遇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王xx在2001年1月15日与北京市xxx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合同第8条规定,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不久,王xx发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为她缴纳任何社保费用。

  2004年,王xx为此曾向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举报,并由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案。当时王xx要求对方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对此,出租车公司辩称,王xx系农转工人员,她应提供农转非的相应材料,医疗保险已经补不了,对于可以补交的保险,王xx应把其个人应承担部分交到单位,再由单位为其办理应缴纳的保险。

  当时,丰台社保部门已经查明,王xx原系农业户口,2002年12月1日转为非农业户口。丰台社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书认定,出租车公司应该按照合同为王xx补交社保费用。

  让王xx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她陷入了一场讨要社保费用的拉锯战。

  尽管丰台社保部门已经有了结果,但是出租车公司又以乡镇企业为由,再次拒绝为王xx补交社保费用。

  在此后数年间,王xx一直多方奔走,在她的联络和呼吁下,该公司共计二十多名司机加入了讨要社保的队伍之中。2009年,立案审理。

  出租车公司自称乡镇企业拒缴费

:被告北京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王xx补缴2001年1月15日至2003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中企业应负担部分,缴至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数额由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算。

  判决下达后,。该公司称:我公司于2004年之前属于乡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未涵盖乡镇企业,因此我公司执行城镇工、农民工社保两个标准,完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政策规定。原审判决我公司将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诉讼中,xxx公司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于2005年2月出具的《关于北京市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说明的函》,其中指出:北京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系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集体经济组织(万泉寺农工商联合公司)全额出资兴办,该企业是乡镇企业。

  但王xx等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企业性质应当由工商部门认定,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应认定xxx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为此,王xx等人提交了北京市同样由丰台区农委于2008年9月出具的《关于北京市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说明的函》,其中指出,隶属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的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下属的企业xxx公司协议出让给北京市渔阳联合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xxx公司不再属于乡镇企业,之前的函同时废止。

  一场劳资纠纷就此上升为企业性质归属的论争,事态更加胶着。

  多方求证乡镇企业疑云

  为查明xxx公司是否属于乡镇企业,,询问xxx公司是否属于乡镇企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回复称:,北京xxx公司企业认定问题应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我们认为,贵院来函所述问题由目前我市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答复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回复则建议,依据乡镇企业法明确的投资主体和该公司的公司章程确认是否属于乡镇企业。

  xxx公司认为,根据有关部门回函,其企业从投资主体来看,是由万泉寺村所投资;从用工情况来看,其企业安排工作的大部分是万泉寺村民;企业是在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备案的,故符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回函的内容。

  王xx等人则认为,如果从投资主体和公司章程来界定xxx公司是否属于乡镇企业,那么xxx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且股份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股东不存在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xxx公司也没有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故不符合乡镇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后,:xxx公司上诉主张其企业性质为乡镇企业,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之内,并为此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丰农业函[2005]3号文件予以证明。但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又于2008年出具了丰农业函[2008]15号文件,认定xxx公司不再属于乡镇企业,丰农业函[2005]3号文件废止……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均未确认xxx公司属于乡镇企业,故xxx公司主张其企业性质为乡镇企业,依据不足,本院对该公司此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