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缺陷

发布时间:2019-08-22 15:26:15


  核心内容: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而签订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存在诸多缺陷。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达成一致,无异议即可,并无强制执行力。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协议书的缺陷。

  离婚协议书的缺陷: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有保障。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