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4 21:42:15


【文??号】 : 国科政字[1995]043号
【颁布部门】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 1995年05月16日
【实施时间】 : 1995年05月16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仲裁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的规则和程序,对规范和指导各类仲裁活动,明确我国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合同仲裁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学习《仲裁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仲裁法》,继续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并使之进一步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仲裁法》公布以后,仲裁机构,,并把北京、上海、天津、西安、广州、深圳、呼和浩特室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试点城市。在此期间,国家科委于1994年11月正式行文“关于贯彻实施《仲裁法》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报告”(国科发政字[1994]312号),,,汇报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现状,报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经协调,7个试点城市已将科委列入参加重建仲裁机构的部门,并成为领导小组成员。这7个城市的科委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进一步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并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就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已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城市的科委以及省、自治区科委,要积极主动与市、省(自治区)法制局(办)及主管领导接触,向其汇报、宣传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机构、人员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工作成绩,争取主管领导及法制局(办)对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理解与支持。省(自治区)科委要与省政府、法制局(办)研究、探讨今后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为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做好准备。

二、对已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可积极争取保留其独立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工作方式。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加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积极参加仲裁机构重建领导小组和新的仲裁委员会,确保技术合同仲裁的重要地位与工作的延续性。

三、现有的技术合同仲裁员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并经国家正式授予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这批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得以保留,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具体继续参加技术合同仲裁和其它仲裁业务。

四、《仲裁法》要求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省会城市科委要积极向省(自治区)科委报告情况,省、市科委要协调一致,共同解决在仲裁机构重建和落实《仲裁法》工作中遇到问题。

五、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要继续认真办案,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及咨询服务、司法鉴定等相关业务。并在人员、机构调整,法规解释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衔接与延续。

六、尚未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省(自治区)及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城市科委也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根据《仲裁法》的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上述意见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所遇问题及意见可报国家科委政策体改司,抄报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