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3 22:14:15


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技术与技术输出国或者技术引进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称为技术进出口合同。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一国境内,该国自然人和法人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该国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不属于国际技术转让,而属于国内技术转让。  (2)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技术进口合同的期限应当与受让人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技术进口合同的转让人不得强使受让人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3)在签订技术进口合同时,要注意,①当转让人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时,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地址不同的,适用法律也不一样。②转让人提供的技术内容应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技术资料清单、日期等都明确具体地写在合同之中。合同应规定在中国境内受让人享有制造、适用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并且一般不应限制产品的出口地区。③要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办理的手续以及处理方法。④转让人从受让人取得收入,应当依法在受让人所在地纳税。如果双方国家间订有税收协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⑤一般应规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仲裁条款的,仲裁地可以规定在中国,也可以规定在第三国。  (4)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另设规定的情况下,应依其规定。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也应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