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11:43:15


  核心内容: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上诉案是如何处理?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广州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C机器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新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燕辉、代理审判员杨慧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称:1990年4月18日,我方与A公司及C公司等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我方已依约履行了义务,向A公司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玛钢生产设备。玛钢生产线投产后,A公司仅提供七批货值99?366.63美元的产品给我方出口,偿还我方投资的设备款只有13?765.30美元,截至 1995年12月止,A公司尚欠我方投资设备款本息合计542?367.33美元。另欠我方代垫广州至香港的设备拖运费16?289.85港元。但A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本息折合人民币合计4?501?648.84元,并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计算利息给我方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A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订《补偿贸易合同》、《设备引进合同》、《产品返销合同》后,由于B公司和C公司在试产期内来过一些订单外,从1992年2月起不再来过任何订单,以致产品无法返销,大量积压,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偿还设备价款本息;为了履行合同,我方购置配套设备以及进行厂房基本建设共用去人民币5?645?500元,损失了八百多万元,B公司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请求按双方签订《产品返销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由B公司赔偿美元650?000元折合(按1:8.3)人民币5?395?000元给我方。并请求将玛钢生产设备退还B公司和C公司,由其退还已收取的补偿款13?833.11美元和出口玛钢件货款41?513.72美元合共55?346.83美元给我方。

  C公司答辩并诉称:与B公司及A公司签订合同后,我方已按规定向A公司提供了合格的玛钢设备,经验收后A公司出具了《玛钢管件设备和模具验收合格证书》。设备投入生产后,由于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致生产时断时续,产品数量、质量都不稳定,不能按时按量生产合格产品,使我方提供的订单不能全面履行,大多被推迟甚至取消。对此,A公司多次推卸责任,反说设备有问题。为顾全大局,我方在保留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同意收回10台攻牙机和3台喷洗机,同时免除A公司应向我方支付的这批设备款116?670美元。但此后A公司仍未能按量按质正常生产,其指责我方无提供订单而违约,是歪曲事实。请求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由A公司赔偿我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设备本金222?190美元,利息145?645美元。

,1990年4月18日,以A公司为甲方,以C公司和B公司为乙方,以广东B国际进出口公司为乙方商务代理,各方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后A公司应海关要求改为《设备引进合同》)、《产品返销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约定,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价格为美元760?000元的生产玛钢管件的设备、模具和专有技术;设备必须经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评估并经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在甲方的配合下,设备要达到年产产品3?000吨的能力;甲方在6年内偿还乙方设备价格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合计总偿还额为美元1?018?720元。该合同还约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负担50%的评估费用,按照《偿还设备本息计划》的期限,按质、按量提供返销产品,偿还乙方设备本息等;C公司的主要责任是负责价格50%的投资和设备从台湾到广州黄埔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保证每年订购产品和返销产品的总和达到3?000吨等;B公司的主要责任是负责设备价格50%的投资及50%的评估费用,安排设备评估事宜及负责产品、设备在香港的中转事宜等内容。

  《设备买卖合同》(即《设备引进合同》约定设备的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乙方同意设备安装试车合格日起半年内,甲方免还乙方设备本息,以后原则上每三个月为期还一次;设备安装试车合格日起计,在正常使用中,乙方负责设备和模具的一年保用期;在保用期内,发现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乙方责任,甲方有权凭广东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索赔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等。

  《产品返销合同》约定从设备安装试车合格日后半年起,甲方向乙方返销一定数量的产品;乙方还要向甲方每月订购产品,使平均每月订购产品和返销产品之和为250吨,累计订购产品和返销产品总和达到3?000吨;乙方要提早向甲方开出返销产品和订购产品的订单;如乙方未能使返销和订购的产品总和达到3?000吨,应给予甲方减少部分的5%的赔偿。以及规定价格和付款方式、质量和运输等内容。

  1990年4月25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穗外B业(1990)62号文作出“关于广州重型机器厂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玛钢管件生产设备、模具和技术的批复”,批准A公司与C公司及B公司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同意引进补偿总金额为美元1?018?720元的玛钢管件整套生产设备、模具和技术,并以产品分期偿还;明确《补偿贸易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为七年。

  1990年5月25日,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对玛钢管件生产设备和模具作出《评估报告书》,确认设备和模具的评估价为美元619?738元。1990年7月7日,A公司出具收货凭证,确认收到与《补偿贸易合同》附件之设备清单相符的玛钢管件和模具。

  1990年9月6日,A公司向C公司的代表郑春朝出具“玛钢管件设备和模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引进玛钢管设备(模具)索赔清单”。

  1990年9月7日,A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确认“除橡胶输送机和磁铁滚筒输送机(共三台)等少量设备外,其余设备和全部模具基本完整可用,验收合格”,“对少量验收不合格设备的索赔事宜,将由商检局出具证明,向乙方索赔。”

  1990年9月11日,A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设备的空载和负载运转正常达到了验收标准的各项指标要求”,“少量设备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甲方与C公司协商,提出了处理意见,已得到合理解决。”[Page]

  1990年9月17日,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书》,确认“全套设备各单机运行基本正常,符合合同的《设备验收标准》。其试产品的部分铸件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检验标准》的要求”。“在试机过程中,发现部分设备及模具存在少量问题,买、卖双方已达成处理意见并着手解决”。

  1990年10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关于接受引进玛钢管件生产设备和模具评估总价值的函”,表示接受设备和模具评估总价值为648?669美元的意见,同意B公司向C公司支付设备货款。

  1991年1月31日,A公司与C公司召开设备维修会议,认为自正式生产以来,攻牙机等一些设备不能正常生产,一是设备自身残旧,二是操作人员素质不高,三是管理不善;双方还同意以1990年9月12日作为设备安装试车合格日。

  A公司于1991年6月25日、C公司于同年7月18日、B公司于同年7月30日签署“关于C公司提供的攻牙机、喷洗机的处理意见”,三方同意A公司负责在国内购买新的攻牙机和抛丸清理滚筒,C公司同意收回现有的10台攻牙机和三台喷洗机,A公司免于偿还这两类设备货款为116?670美元,这两类设备货款的50%即58?335美元属B公司投资,三方同意其中19?445美元由C公司在支付每笔玛钢管件货款时另加10%与货款同时付给B公司至付完为止;其余38?890美元由A公司以偿还C公司其他设备款(不含退还的攻牙机和喷洗机)的形式,以每笔玛钢管件出口应得货款之20%由B公司扣还至付完为止;退还设备的所有权归C公司所有,该意见还提到C公司已向A公司提出当年7、8、9三个月的预投生产计划。

  1992年1月10日,A公司向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递交“关于申请退还部分设备给台湾C的请示”,请求将10台攻牙机和3台喷洗机退还给C公司并免于偿还116?670美元设备款,市外经委和市经委答复同意其请示。后C公司收回该10台攻牙机和3台喷洗机,转入中山铁王不锈钢标件有限公司使用。

  1992年3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和C公司发出1992年2月21日三方会议备忘录,称由于A玛钢厂未能实现每月出口100吨玛钢管件,故无法以部分货款偿还B公司,同意从A公司近期出货的货款中偿还3万美元给B公司,其中A负担2万美元,C负担1万美元;另提及与山西太原钢铁厂初步接触讨论购买A玛钢管件铸造设备(含C提供和A公司添置)的事宜。

1992年11月5日,A公司发函C公司并抄送B公司,称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