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坠楼受伤 定做人依法免责

发布时间:2019-08-07 01:06:15


  案情介绍

  大华公司在销售空调的同时还为客户进行安装调试,在为客户张某安装空调时,因人手不够,临时请专门从事家电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王某安装,约定王某自备安装工具,报酬为每台100元。王某在安装过程中因保险绳脱落坠楼造成重伤。后王某向大华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大华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承揽合同关系,判决大华公司对王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大华公司与个体户王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若双方为雇佣关系则大华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若双方为承揽关系则大华公司无须承担责任。雇佣与承揽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关系目的是为雇主提供劳务,承揽关系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关系中雇员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而承揽关系中因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一般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雇佣关系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本案中王某自带工具安装空调、自主独立作业,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双方结算方式是安装一台空调100元,即按劳动成果的多少来结算,所以双方是承揽关系。另王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保险绳没有固定好所致,大华公司不存在任何指示或选任的过错,因而无责。

  本案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以承揽合同形式使用个人劳务避免了法律风险,给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建筑单位在项目施工中不可避免需要直接使用个人提供一般劳务,可以通过做好以下两点来减少法律风险:

  ⒈对于一般临时性劳务,与个人签订承揽合同。施工单位应尽量避免直接与个人签订合同,但有时施工单位需要将技术含量不高的临时性一般劳务交给个人完成,可采取承揽合同,而绝不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需要对方是独立法人,第二需要必备的资质。根据劳保部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将有关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施工单位承担用工责任;承揽关系中,既不需要资质,又不需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⒉依法签订与履行承揽合同,防止合同关系被认定为雇佣或劳动关系。承揽合同中可以约定对工作成果的标准或要求,但是不要出现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在履约过程中也要严格执行承揽合同约定,而不能把个人当作雇员或职工管理使用;否则容易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而承担相应义务与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