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8-04 00:38:15


  [案情介绍]

  武汉市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文化宫)和本市个体机械修理户张华与赵红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华、赵红两人共同为文化宫加工跨度为80米的钢结构房架60排,材料由承揽人按图纸规定自备,价款110万元,加工完后,文化宫派车自行提货,房架图纸由文化宫提供。双方对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文化宫依约预付了110万元加工费给张华、赵红,拿到预付款后两人即同去采购钢材。在火车上两人遇到某县钢铁厂的王林,三人均相识多年。谈着谈着,就谈到了去采购钢材的事儿。

  王林了解到张、赵两人此行系欲采购角钢后,便主动推销其钢铁厂的产品,张、赵两人在未见到货样的情况下,与王林签订了购销70吨钢的合同。三人对于这件交易感到十分满意,哼着小调进了酒馆。事隔一周,钢铁厂按期给张、赵两人发来角钢,但无材质证明。张、赵两人考虑到价钱较市场上同类产品便宜,便没有提出异议,并用此批角钢加工屋架。

  在焊接过程中发现角钢焊过后就产生了裂缝,张、赵两人认为系因冬季气温低所致,便采用加温脱炭的办法焊接,并如期按合同规定制出了全部屋架。文化宫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屋架有多处开焊,怀疑屋架质量有问题,与张、赵两人共同协商后决定委托某建筑材料研究院取样化验,鉴定结论表明屋架的角钢中杂质过多,不符合国家材质标准要求,也不符合设计图纸中的要求。

  文化宫找到张华、赵红,要求两人重新制作屋架,张华口头答应,但因赵红一直拖而不办,文化宫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华、赵红共同重作屋架。赵红听说官司到了人民法院,吓得要死,晚上没睡觉就一溜烟地跑去避难了。

  [法律分析]

  本案中,文化宫与张华、赵红两人所签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文化宫已按约预付了110万元,作为共同承揽人的张华、赵红本应采购符合合同要求的角钢,以确保屋架质量。

  但两人轻信熟人之言而采购了不合格的角钢,在焊接过程中发现角钢焊接过后就产生裂缝,亦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反而误以为冬季气温所致,继续焊接制出了全部屋架。屋架验收后经权威技术部门检验,是由于角钢中杂质过多等原因所致,明显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张华、赵红又拖延着不予重作,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提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承揽是指两价目以上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定作物的行为。

  在共同承揽中,承揽人以其行为、技术和设备共同完成制作定作物的任务,相互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应对定作物的质量共同负责,亦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共同承揽人按时、按质地完成定作物,从而更好地维护定作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揽人相互之间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