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添加物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9 03:21:15


  核心内容:原告方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诉至法庭。在下述案例中将就拒付房屋租金应由谁来承担的责任?以及添附物如何处理的问题来展开庭审。请您和合同法编辑一起来看看问题的答案吧。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2006年3月10日,被告通过投标取得原告所属坐落苍南县某景区内一宾馆的承租权,并和原告达成《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007年2月13日,被告缴纳第二年度租金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付租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原告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原告决定解除合同并已通知被告。另被告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擅自添设部分附着物,依合同约定,应无偿转归原告所有。、准许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交付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6月5日的租金(计82天)55715元;3、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277760元;4、判令被告擅自增加的房屋附着物归原告所有。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虽然最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根据原告诉称内容,我们可以就该案,在以下两方面加以探讨:一、拒付房屋租金应承担的责任?二、添附物如何处理?

  【案例评析】

  一、拒付房屋租金应承担的责任。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被告在缴纳第二年度租金期限届满后,拒绝支付租金,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即被告必需在每年租期期满前一个月付清下年度租金,违约除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1%加收违约金。第十条规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次年租金的,原告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年租金或押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被告拒绝支付租金,原告要求支付租金、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是无可非议的,也是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但笔者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被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二、添附物的处理。

  添附的方式一般包括:附和、混合以及加工。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通常的解决途径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维持现状,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维持现状,添附物归一方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一方需要增添附属设施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如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报经批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增添部分附着物,依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七项约定,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施和装饰被告一律不得拆走,应当无偿归原告所有,否则五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擅自增加的房屋附着物归原告所有。对于添附物,法律规定很明确,双方的约定也很明确,都需经出租人同意,对于擅自增加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虽然合同约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约定,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施和装饰被告一律不得拆走,应当无偿归原告所有,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