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规定履行期限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14 14:51:15


  11月16日,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杨某人民币9000元。

  本案的被告张某是一个包工头,原告杨某于2005年为张某承建的工程制作安装门窗。工程完工后,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杨某工程款9000元,张某于2006年1月27日出具欠条给杨某,欠条上未写明偿付该款的时间。杨某在以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向张某追收未果,,请求张某偿付该款。本案开庭审理时,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杨某请求被告张某偿付其为被告制作门窗的工程款9000元,提供了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明,因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将该欠条作为认定被告差欠原告报酬9000元的证据。该欠条上未约定履行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遂依照该法律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