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23:02:15


融资租赁法草案

,十分欣慰,、锲而不舍的务实工作表示深深的敬意。、在准入门槛上、在政策支持上都有重大的进步和突破,尤其在最为棘手的行业主管问题上,较好的协调、、政出多门的痼疾,基本形成了统一局面。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现将第二稿的部分修改建议提出如下:

  一. 关于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不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问题。

,对这一敏感问题是这样表述的:“关于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由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权益的保护方面也有特殊要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故不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这句话说白了,就是凡是个人或家庭用的物品,都不能采取融资租赁这种方法销售,如果做了,既不合法,又不能享受融资租赁的有关优惠政策。这种说法十分不合理。

  且不说按照上述说法已经被批准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今后能否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显然,汽车肯定属于个人或家庭用的物品),既然我国整个融资租赁业的服务贸易性更为突出,那么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本意就是要达到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作用,而为什么作为消费主体的个人或家庭的需求物品却不能采用融资租赁方法进行销售?,而我们租赁业真正的搏击还没开始,却首先将那么大的市场放弃,至于“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由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权益的保护方面也有特殊要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等说法,更是站不住脚,难道个人贷款拖欠就不涉及个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难道因为这种法律关系复杂就排除个人信贷?关键在于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而决不能因噎废食。

  融资租赁在国外又叫做租买消费,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商场里,大件商品通常有二种标价,一种是一次性付款买断形式价格,另一种则是分期付款式的租买价格;所谓款“租买”,就是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实行半年、一年或更长时间的分期付款、以租代售,租费付清后,所有权自然转移给消费者。

  可不能小看这种“租买消费”,在超前消费、理财观念盛行的现代社会里,“租买消费”十分流行;其原因为:

  1.随着消费观念的不断升级,“负债消费,超前享受”“拿明天的钱今天用”的观念在既没有人号召也没有人示范的情况下,不经意间走进了都市人尤其青年人的生活。信用消费渗透到人们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