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强制执行力

发布时间:2019-09-01 10:54:15


  核心内容:融资租赁关系是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确立买卖关系,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融资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二是附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与公证强制执行;三是房屋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下面由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一、融资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

  所谓融资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确立买卖关系,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租赁关系一般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前者包括买卖合同关系和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合同关系;后者包括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供货商(出卖人)。它既不同于单纯的买卖合同,也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而是由一组法律文件组成的独立的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关系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买受人)签订的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合同,随后(买受人)出租人与依该租赁合同而确定的供货商(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依该租赁合同确定的产品,然后由供货商(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该产品。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是相互关联的,但单从合同形式而言,上述这两个合同又是相互独立的。上述买卖合同的特别之处仅在于,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根据另一租赁合同而确定的,该买卖合同交付形式一般都是由该合同中的买受人指定交付给另一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仅此而已。

  在办理赋予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供应商必须约定明确、唯一并且存在;出租物品应当有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的详细约定,总之应确保出租物在种类物的前提下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是确认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租赁期限、每期租金的金额、币种等。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鉴于承租方的违约通常是出于已无资金来给付到期租金,若出租方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则有可能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故出租方一般会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公证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应当在合同中让出租方对于何为申请强制执行对象作出事先选择,确认当强制执行开始后是执行全部租金,还是强制收回租赁物,或是由权利人对二者进行选择。

  二、附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与公证强制执行

  根据赋予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相关规定,附担保的租赁合同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笔者还不甚明了,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应交付的租金,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交付的租金,它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