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发布时间:2020-06-27 03:05:15


,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2005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此,双方当事人,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与上诉人多次协商,。况且,,即使双方没有协商,被上诉人也有权起诉。上诉人提出应先行协商,,否则,,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纯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其作为原审原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