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还需法院进一步确认吗

发布时间:2020-01-09 15:12:15


  监护是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一种特殊保护,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等多种类型的监护。在指定监护中,居委会也有一定的决定作用。那么,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

  如果有争议,;如果没有争议,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确认书?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三、监护人证明书的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居委会的指定监护需要根据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去做出判定。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