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能否与公司私自签订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14 22:28:15


【案情简介】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买卖中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些纠纷中,也包括一些集团诉讼或群体争议。在集团诉讼中,经常有众多业主联名推举 3人以上的人作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交涉。然而在最近的某个楼盘所发生的纠纷中,业主代表中的极少数人违背业主们的意志,在其他业主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达成私下交易,“出卖”业主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业主们提个醒儿,希望业主们在推选代表时,不要将这类的人物推选出来,并明确“代理”、“共同代理”、“代言”之间的关系。

【法律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为2人或2人以上,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处理同一委托事项。其特征为:

1代理人应为2人或2人以上;

2共同代理人共同享有并行使一个代理权;

3共同代理人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处理同一法律事务或同时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共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应认定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相对人可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9 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代言人是指被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第三人代为表述、转达委托人的意愿和决定,其作用一般为传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并无《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人的其他权限,也不发生法定的代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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