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税少写房屋价款易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08 23:56:15


曾有案例如下,高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想购买王先生的一套住房,房屋的成交价款实际178万,但是中介告诉高女士如果在买卖中将房屋价款写成88万,将余款90万写成装修款就可以少缴纳税款。因此双方在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装修款补充协议》载明了装修款代替一部分房款的内容。后高女士依照买房合同支付了定金以及首付款。但王先生的好朋友白先生也看上了这套房子,便执意以多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动了心决定卖房给白先生,便以和高女士签订的《装修款补充协议》中房屋价款约定内容规避了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主张合同应属无效,拒绝继续履行。高女士起诉王先生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决定着高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何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范和管理学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中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文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本解释对此明确予以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这样看来,被告王先生所主张交易行为违反税收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属于效力禁止性规范,而是管理禁止性规范,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律师建议,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房屋买卖,不能将购房款写成装修款以逃避国家税收。国家近期二手房政策对此行为有一定规制,涉及贷款时,装修款可能无法按照存量房贷款流程进行审批,这样加大了资金不足的买房者办成贷款的风险,从而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交易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