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新政欲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判买方违约

发布时间:2019-08-29 20:34:15


  近年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政”频频出台,由此引发的房产交易案件纠纷也屡见不鲜,在二手房交易中尤为明显。日前,,买房一方称因信贷政策变化、首付提高无法获得贷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3万元保证金,。

  买方:“新政”致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唐小姐在起诉书中称,2010年9月30日,她通过某地产中介,与宝安区中熙香缇湾花园某房的业主俞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该套房产,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中介业务员承诺可按首付三成,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唐小姐向中介支付了3万元,中介出具的收据注明,这3万元为购房“保证金”。10月11日,唐小姐与中介员工一起前往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国家在9月29日出台房地产新政,唐小姐在深圳已经购有一套住房,因此,银行要求其首付不得低于50%,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10月13日,唐小姐与俞小姐及中介商谈,要求退还保证金,被俞小姐及中介拒绝。

  唐小姐认为,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她与俞小姐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初中介承诺其首付30%办理银行按揭无法兑现,中介收取其3万元保证金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中介返还其3万元保证金。

  业主:房贷变化属正常商业风险

  涉案房产的业主俞小姐则不同意唐小姐的观点。她认为,唐小姐交付给中介的3万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定金”,而不是所谓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唐小姐没有按照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款,也没有在支付首期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申请手续,而且还超过了7天的宽限期,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俞小姐表示,唐小姐称银行要求首付比例不低于50%,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唐小姐没有提供银行的证明。退一步而言,即使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也不影响合同的实现与继续履行。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原告唐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到国家政策可能收紧房贷,提高首付比例。由于唐小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3万元定金。

  中介一方则表示,他们只负责托管这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