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3 05:06:15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常某某将其位于即墨市烟青路的某电镀厂有偿转让给被告孙某某,因为常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二万捌千余元货款,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及常某某协商同意,由被告孙某某从应付给常某某的电镀厂转让款中扣出贰万捌仟元在2012年6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张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均签字同意。被告孙某某违约一直没有承担付款义务。

  案件办理经过:

  2012年9月6日,原告张某委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调查

  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张某货款28000元。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