啼笑皆非“合同门”——析xx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8 12:24:15


  8月24日长春某某俱乐部与球员王某最近闹出的合同纠纷,让人感觉既荒唐可笑,又痛心疾首。

  这次纠纷的焦点在于:王某现在是否为自由身。矛盾双方各执一词,并且拿出了两份工作合同,都是中国足协下发的统一制式版本。中国足协似乎也是作茧自缚,对此一时难以裁决。

  作为确定劳资双方关系的工作合同,应内容明确没有争议,在这里竟然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版本以及迥然不同的解读,形同儿戏。试问:工作合同的严肃性何在?

  王某如果是在英格兰踢球,他也绝对不会身陷“合同门”这样的荒唐闹剧之中。英格兰足坛有个职业球员协会(PFA),是个独立于英足总的工会组织,专门负责保护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所以在英格兰踢球的职业球员与俱乐部签署工作合同时,一定要送一份到PFA审核备案。PFA有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同时还负责一些球员的经纪事务。他们认真审核球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现球员利益受损,就会不遗余力地与俱乐部斗争,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球员的利益。有这样的一个组织为球员遮蔽风险,就不会出现“阴阳合同”,更不可能放任俱乐部在球员不知情时为他“整”一份合同。

  中国足坛现在还没有PFA这样的组织,那么保护球员利益的任务主要应由中国足协承担。中国足协若对王某与某某签署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也能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也不至于闹到现在自己身处冲突双方之间左右为难的境地。

  而在王某与某某签署2007年版本的合同里,赫然有一条中国足协制定的条款,基本内容是:如果俱乐部拖欠球员三个月以上工资,球员有权与俱乐部解除合同。2008年中国足协出台的球员转会也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如果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超过五个月,球员在经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确认事实之后,可成为自由球员。

  这些规定看似是在制约俱乐部和保护球员利益,实际上有可能造成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的问题出现。既然不能拖欠三个月或五个月以上的工资,那么拖欠两个月或四个月的工资就是可以容忍的?

  “合同门”虽然看似是王某和某某俱乐部之间的个案,但却反映了中国足球管理运行机制的某些缺失,涉及众多中国球员的切身利益。人们有理由发问:谁来管理和规范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同?是不是还有其他“阴阳合同”存在?是不是有些俱乐部拖欠球员的工资?

  一些球员私下表示,他们非常关注中国足协对“合同门”的裁决结果,这或许能改善他们今后的生存环境。中国足协眼下需要理清两份合同细节中的是非曲直,秉公办理,尽快做出一个公平的裁定,给各方一个满意的答复。这也是对王某个人、对某某俱乐部以及对中国足球都是负责的做法。人们不希望看到一幕“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当然,中国足协只是一个中国足球的管理机构,而非执法机构。如果“合同门”中的确存在某方伪造合同的嫌疑,就应交给司法机构处理。(记者马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