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周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4 21:59:15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于2006年2月21日经协商一致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周某某提供防火绝缘纸的指标给上诉人王某,王某根据周某某要求已开发出该技术。上诉人王某将该防火绝缘纸的技术转让给被上诉人,技术转让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合同约定该技术配方原材料成本按合同签订日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人民币22000元,并约定违约金一千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起诉。2006年2月24日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给上诉人。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如约将该防火绝缘纸的技术转让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提出该技术成本每吨的价格超过合同约定的成本,因此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五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七万元。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上诉人王某合法拥有自己研发的防火绝缘技术,并通过合同同意转让该技术给被上诉人周某某,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因此本院认定此案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当事人的约定已经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法规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

  综上,、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