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bb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31 14:21:15


  原杭州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bb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大舜公司于2005年1月支付第一期技术转让费10万元,但余款20万元一直未付。2005年7月12日原杭州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浙江德清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所享有。2006年6月29日原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大舜公司催讨技术转让费20万元,但被告支付大舜公司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bb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德清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185000元,此款于2007年3月19日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40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8130元,由原告浙江德清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65元,被告浙江bb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6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