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解约服务费未退 某某卫视节目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9-08-04 17:47:15


  日前,居间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东方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因认为某某卫视节目公司拖欠服务费未退,遂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卫视频道2009年度《专题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天津卫视投放原告代理的专题广告,每天播放20分钟,定价为每分钟44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全年保证金20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5万元。2009年4月23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协议》,约定解除《专题广告发布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有义务退还10万元服务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