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独立性合同混合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30 11:45:15


  [案情]

  陈xx年老无子,自己的两间平房已不堪居住,与老伴同住在老伴与前夫所生儿子家中。同村其侄子陈x三有家制衣作坊,缺少辅助用房。陈xx恐日后无房居住,遂与陈x三商量,由陈x三出资并具体操办将两间平房进行翻建。作为对陈x三出资并操办的补偿,翻建后的房子由陈x三作辅助用房无偿使用5年,之后陈xx搬回来居住。嗣后,陈xx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翻建申请并获准许,陈x三购买了建材并雇泥瓦工阙某等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阙某不慎从高处跌落致腰椎受伤,构成七级伤残。阙某遂以陈xx、陈x三为被告

  [分歧]

  本案中,阙某损失应由雇主进行赔偿自不待言,但陈xx与陈x三究竟谁为雇主,抑或为共同雇主,有三种意见:一、认为本案雇主应为陈xx。二、认为本案陈x三在执行承揽事务中雇佣阙某,雇主应为陈x三。三、认为本案陈xx与陈x三的关系类似于临时合伙,陈xx与陈x三是共同雇主。

  [评析]

  造成如此不同认识的症结,在于陈xx与陈x三之间不是一个单一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数个不具独立性的合同混合在一起。在适用法律时,一般是依数个合同在整个合同中的价值,如其中某个合同构成合同的主要部分,则吸收其余部分的合同而适用该合同的规定;如数个合同相互间处于等值地位,则应分别适用各自的规定。在本案中,如何适用法律,依前述三种不同的认识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委托与租赁合同的混合,应适用其中委托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承揽与租赁合同的混合,应适用其中承揽的规定;第三种意见认为,陈xx与陈x三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合伙,应适用合伙的规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陈x三翻建房屋时应适用承揽的规定来确定陈x三与陈xx的权利义务,在陈x三使用房屋期间应适用租赁的规定来确定陈x三与陈xx的权利义务。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在翻建房屋期间,陈x三作为承揽人,自然应当是阙某的雇主。对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委托的常态应当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但本案中陈x三是以自己的名义雇得阙某,故认定为委托不甚妥当。对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合伙的数方当事人应当有共同的目的,但本案中陈xx与陈x三的目的实质上并不相同,认定其类似于合伙也不甚妥当。

: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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