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两合同有纠纷,过世父母难合墓

发布时间:2019-10-01 08:38:15


  核心提示:小编据悉,2013年4月18日,当事人起诉北京市朝阳陵园的案件。本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因为原、被告对第三人的追加,引出了案件背后的故事,令人感慨家庭和睦的重要。

  一、谁动了父亲的墓地

  去年3月31日,原告李某伟与妻子在去北京市朝阳陵园为父亲扫墓时,发现安放父亲骨灰的墓被人开启过。

  据李某伟介绍,这块墓地是2005年9月23日,他与朝阳陵园签订合同后承租的,就是为了安葬父亲。

  是谁动了父亲的墓呢?李某伟后来得知,2011年12月,朝阳陵园在他弟弟李某健的授意下,开启了他们父亲的墓地,合葬了过世的母亲。

  二、母亲去世并安葬此处,作为儿子竟不知道,其中原因何在?

  李某伟告诉记者,母亲去世前一直是由其弟李某健赡养,母亲去世的时候没有人通知他,母亲何时下葬自己也不知情。

  现在,按照墓地租赁合同规定,李某伟认为朝阳陵园在未经他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开启由其承租的墓地,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9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13年2月25日,第一次庭审中,原、被告均追加李某健为本案第三人。

  三、真假居委会证明

  被告朝阳陵园称,当时原告的弟弟李某健拿着其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说自己联系不上哥哥;朝阳陵园认为,墓地的承租人应该是被安葬人的全体子女,出于“入土为安,夫妻合葬”的好意,就同意了李某健的要求。

  而李某健也说,租赁墓地是父母出的钱,而且当时是他和哥哥一起去买的墓地,自己也是承租人之一,只是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而已。

  但原告李某伟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的墓地承租人,况且合同书上有自己的联系电话,且至今未更改过,被告朝阳陵园未检查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是失职问题。

  李某伟向法庭出示了同一居委会所开具的“没有为李某健开具证明”的材料。

  四、这两份证明孰真孰假呢?

  李某健的妻子称,第一份证明内容是她写的,但公章的确是居委会盖的。后来,李某伟的妻子大闹居委会,居委会无奈才给李某伟妻子开了第二份证明。

  针对这一说法,原告李某伟予以否认,说:“她(李某健妻子)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证明是她私用公章开具的,她还为此事做过检讨。”

  “是我替居委会背了黑锅!”李某健的妻子反驳道。

  五、旧怨、新仇、房产?

  这起因复杂的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法官曾试图调解,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接受调解。

  庭审结束后,记者分别采访了兄弟二人,以及他们的家属。

  弟弟称,母亲和哥哥有旧怨。“母亲不愿意他(原告李某伟)娶农村老婆,他就记恨了母亲一辈子。”弟弟李某健说。

  但是,李某伟的妻子则对记者说:“我当时的确是北京农村户口,但这都多少年了,我们两口子和婆婆的矛盾早就化解了。”

  而兄弟二人在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上也反映了他们间的矛盾。李某健的妻子对记者说:“老太太腿长了骨刺,动完手术在我家住了两年,这两年间,他们两口子没来看一眼。我作为儿媳妇为老太太端屎端尿,他们两口子去哪了?!”李某健的妻子激动地对记者说,“他们心真狠!”

  而据李某伟介绍,2010年,他母亲出院后一直住在一家临终关怀医院,春节时才被弟弟李某健接到他家里,从此之后就再没有让老太太出过门。

  李某伟的妻子还告诉记者,虽然自己和丈夫曾数次去探望老太太,“但是他们坚决不让我们见老太太,因为我们两家没有达成赡养协议。”据她介绍,最关键的问题是两家对老太太的住房本、户口本、医疗保险本放在谁家没有达成一致。

  在与原告家人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老太太名下有一套在光华路的房子面临拆迁,在记者问到“兄弟两个是不是因为老太太房产产生矛盾”时,原告说:“我告的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事情我不能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