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

发布时间:2021-02-10 22:21:15


  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为保护居住人的权益,一般是不能进行上市交易的,但单位之间可能会相互的转让,从而产生纠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

  按目前来说,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也就是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是属于单位的,所以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权,所以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也被视为是无效的。双方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集资房的买卖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集资房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这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处理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集资房买卖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各地在具体的集资房政策上可能存在不同。

  三、购买集资房应注意什么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关于集资房的买卖,其实现在是比较多的,但由于这类房产比较特殊,因此在购买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该集资房的产权归属,以免日后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失。若是满足集资房买卖的条件,那这种情况下购买集资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的内容,由此可知,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也就是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